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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
发布时间:2024-08-19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的方针是什么

1、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法律依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遵循保护优先、节约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2、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对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主要采取的措施有:岭6市梳理专项整治后续工作,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乱搭乱建、乱砍乱伐、乱采乱挖、乱排乱放、乱捕乱猎问题进行全面排查,编制形成整治工作台账。依法依规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开展彻底整治,实施销号管理。

3、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各类环境保护活动,加强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资源环境国情、生态价值观和生态环境保护知识教育。

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改善秦岭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筑牢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5、秦岭不属于某一个省,它贯穿甘肃、陕西、河南三省。狭义上的秦岭,仅限于陕西省南部、渭河与汉江之间的山地,东以灞河与丹江河谷为界,西止于嘉陵江。而广义上的秦岭是横贯中国中部的东西走向山脉。西起甘肃省临潭县北部的白石山,向东经天水南部的麦积山进入陕西。

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什么制度

1、严格约束开发行为,《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准入清单制度,实施产业和项目全区域、全过程监管。禁止在秦岭主梁以北的秦岭范围内开山采石,扩大了禁止矿产开发的区域,对房地产开发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规定,将商品林采伐、整治退出水电站、河道湖泊管理等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

2、首先,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位于输水干线大堤内或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重点保护区延伸至核心保护区外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则是除前两者外的其他汇水区域。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量和时限须符合规划要求。

3、第十四条 实行沿线区域分级保护制度。根据南水北调工程调水水质的要求,将沿线区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核心保护区是指输水干线大堤或者设计洪水位淹没线以内的区域。重点保护区是指核心保护区向外延伸十五公里的汇水区域。一般保护区是指除核心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其他汇水区域。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什么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除《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与其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开发建设活动。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 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措施

1、加强生态旅游管理 秦岭的优美自然风光吸引了大量游客前来观光旅游,加强生态旅游管理是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需要规范旅游行为,防止过度旅游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加强旅游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保护景区环境。

2、保护优先原则。划定生态红线,严格红线管理,生态红线范围内实施以自然修复为主的生态修复措施。因地制宜原则。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科学划分生态功能区域,按照区域功能,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自然环境、区域差异性和特殊性要求,确定生态修复方案,因地制宜开展生态修复。可行性原则。

3、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 秦岭地区拥有丰富的水资源,是许多河流的发源地。因此,水资源保护和水土保持也是学习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包括水源地的保护、水质的监测和改善、防止水土流失等措施的实施,这些都是维护秦岭地区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关键。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秦岭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秦岭生态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秦岭保护的良好氛围。加强科研支撑:加大对秦岭生态环境研究的投入,深入理解秦岭的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及其保护关键措施,为秦岭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7修正)

第三条 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旅游、开发建设、管理等影响生态环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由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四至界限为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人夏日酷暑时分热衷于秦岭避暑,尤其是北麓峪口的热门胜地。然而,随着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加强和自然灾害防范的升级,进山的便利性似乎有所下降。去年鸡窝子组的山洪泥石流悲剧使得峪口管理更为严格,曾经热闹的农家乐区域现在面临整体搬迁,这也成为了管控升级的导火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保护和利用城乡建设档案,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秦岭范围内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植物园、国有林场、文物保护单位等的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范围内禁止房地产开发条例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制度。优先吸收熟悉地形地貌、能够完成巡查任务的当地居民担任基层网格员。秦岭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秦岭范围内除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保护区。

法——为“山”立法 探索长效保护机制 2013年,全国大城市中首次为一座大山而专门设立的地方法规——《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在此之前,2007年,《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秦岭)下属有事业单位,属于区政府或县政府派出的职能机构,履行政府部门职责,属事业单位编制。下属事业单位为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监察支队。

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暂核定行政编制18名。其中,设主任1名(正局级),副主任2名,纪检组长1名(由1名副主任兼任),兼职副主任9名。同时,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综合处、生态保护处、规划发展处、执法监督处,处级领导职数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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