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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最新修订时间)
发布时间:2024-08-11

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有限的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保护和治理,改善河湖生态环境,恢复河湖生态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4、河北省为强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环境保护,制定了一套详尽的监督管理规定,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改善水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下:第一条,明确规定目标,旨在通过强化监督,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提升水质,法律依据明确。

5、第三条 本省各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北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防治船舶以及与船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内河通航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第一条 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津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等法律的规定,对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 诉讼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绿色技术创新,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5、《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河北省绿化条例

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3、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砍伐树木株树的三倍补种,并处砍伐树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

4、邢台市为了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制定此管理办法,适用于市区内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河北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条例的立法过程中,召开了首次研讨会,启动了立法程序,这有望成为全国首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综合地方性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经2015年7月2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通过,2015年7月13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公布。该《办法》共20条,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下列法规作出修改:(一)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该法是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通过修订的。 修订后的《水法》明确了政府及各类用水部门在水资源管理中的职责和要求,强调节约用水,并倡导建立节水型社会。

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水资源管理强监管的短板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在2002年8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 该法律于同一天,即2002年8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第74号主席令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制定本条例。

长城保护工作应当纳入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长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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